近日,多家媒體集中報道了圓通、申通等快遞公司轉賣客戶個人信息的丑聞,揭示了我們的個人信息為何越來越“透明”。
據悉,在網購行業,買賣快遞單已形成一個龐大的“灰色產業”,每條快遞單信息的價格從4角到1元不等,商家可據此“刷鉆”進行信用欺詐或進行網絡推銷,而從更大的范圍看,銀行、通信、酒店、保險等行業泄露客戶信息的違法事件近年已屢有曝光,可以說,販賣個人信息早就形成了一個產業,如何保障個人信息似乎已成為時代的難題。
這類問題具有普遍性,遠非圓通一家,個案處理只能具有某種殺雞儆猴的“示范”效應,卻絕非解決問題之根本。
這類問題的出現,當然有復雜的原因,比如信息化和技術化的發展使個人信息保密管理難度增加,企業管理環節和機制出現疏漏,法律對此類損害個人信息安全的行為缺乏規范,等等。從國際上看,個人信息安全問題也有一定的普遍性,美國運通信用卡公司客戶資料失竊、香港八達通公司泄露客戶資料違規獲利等事件都曾引起很大反響,“棱鏡門”事件更是敲響了網絡信息安全的警鐘,但不得不說,我們在個人信息安全的重視程度、企業保守客戶個人隱私的基本商業道德、社會和法律對違法泄露個人信息的約束力等方面,都存在明顯的欠缺。
因此,要治理此類違法行為,首先應該完善信息監管的立法。據不完全統計,到目前為止,世界上制定了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律的國家和地區已經超過50個,而我國卻一直缺乏法律保護。2008年《刑法修正案(七)》的修訂雖然增加了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條款,但總體效果欠佳,對企業和個人都沒有形成責任追究制度。其次,應加強對企業及其員工的監管、懲罰力度,以促使其完善信息管理環節,加強對員工的監管。第三,應從源頭抓起,對惡意搜集、販運個人信息,以及違背個人意愿使用個人信息的網站和個人,加大查處力度,對個人信息的商業市場進行限制,使其規范化。后,在個人信息泄密與保密的博弈中,“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技術仍然是比拼的重要環節,我們也需要通過保密技術的進步來切實保障公民個人隱私。
網絡時代,人們越來越難做隱形人,但我們也不愿被“裸奔”,希望各公司能切實尊重客戶隱私,給客戶一個清凈、安全的商業環境,這也符合企業的長遠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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