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記錄是否是有效證據?這個問題的答案需要到民事訴訟法中去找。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證據種類有八種,包括: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電子數據、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我們今天要談的主角微信聊天記錄即屬于電子數據,屬于法定證據種類。無論屬于何種證據,認定證據的效力主要是以證據的“三性”,即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三個方面。合法性即要求依法取得、來源合法,最直觀的要求是證據的獲得不能侵犯他人隱私;真實性要求所表達的事實或內容真實,不能是偽造的;關聯性是指證據與要證明事實密切相關。因此可以明確,微信聊天記錄屬于法定證據種類,可以作為證據,但是它的證據效力要經過證據“三性”的檢驗,才能成為有效證據。
關于微信記錄取證的方式
微信聊天記錄能成為證據這點已經明確,下面就要講講它是否能夠經得起證據“三性”的檢驗,作為提供證據方來說,能夠做的就是在主體和內容上證明這份證據真實有效。
1. 主體上:證明雙方的身份
簡單來說就是要證明你的微信是你的,對方的微信是他的。提供微信記錄作為證據的第一步就是要證明你的微信是你的。最直接的做法是在庭審中直接在法官面前登陸,并展示登陸界面、微信界面個人信息及朋友圈內容進行輔助證明。
下面就要證明對方的微信是他的。大多數人可能會說,從微信頭像、微信名、朋友圈的照片、注冊的手機號就能夠判斷對方的身份。其實不然,昵稱可以任意修改,注冊的微信號是自己隨意設置的。現在的微信還沒有實行實名制,換個名字和頭像、復制朋友圈就可以精準模仿。注冊的手機號也不一定是本人的。更有甚者,有的人通過“聊天生成器”生成聊天記錄。所以,你必須證明他的微信是他的(邏輯上有點不對,但確實是這樣)。如果對方承認微信號是自己的,那就不用再加以舉證。如果對方不予認可或者不到庭,那只能通過你的手機微信查找對方用戶、查看個人信息,展示個人信息界面顯示備注名稱、昵稱、微信號、手機號、是否是名字簡稱等身份指向性內容固定對方當事人的真實身份。群聊天記錄需要截取群信息界面及逐個截取有關人員的個人信息界面。示例截圖如下(說明:圖片源自網絡,故隱私信息模糊處理)
如果這樣還不能確定對方的身份,那只能申請法院出調查令,讓騰訊公司(軟件供應商)協助調查了。
2.內容上:證明雙方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簡單說就是證明你們說過哪些話。需要注意的是,提供的聊天記錄必須完整,不能有刪除。因為微信有刪除功能,部分人可能會掐頭去尾、斷章取義。 在聊天記錄中,某句對話的刪除,可能會造成全文意思表示的改變。另外,在實際使用中,因為網速或其他原因,可能出現某句對話的丟失或延遲,此時,有可能出現對話順序的錯誤,破壞全文的真實意思表示。只是拿著截圖做證據,法官對此證據的認定是十分謹慎的,所以一般會拿著雙方當事人的手機把聊天內容進行對比。如果故意選擇性提供對話記錄內容,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可能有人會擔心:對方不愿意提供手機怎么辦?那我提供的法官不認可怎么辦?不用擔心,《民事訴訟法》上有關于舉證責任的規定,如果你提供的證據對方不認可,他必須提供相反的證據予以證明,否則他將承擔舉證不能,反駁不被認定的風險。但是如果對方不到庭,你只能提供微信聊天記錄,那就真的真假難辨了,你可以申請調查令,請騰訊公司配合了調查。但據小編所知,傲嬌的騰訊可能會給你一份下面的文件:
那是不是就求助無門了?并不是,要想這份證據從證據上升為證據Plus,你需要的可能只是一份公證書或者鑒定意見。目前通常采取的證據固定方式主要有公證和電子證據固化加蓋時間戳等形式。并且可通過鑒定確認真實性,在社交軟件范疇內,司法鑒定會檢查和判斷你的截圖內容是否與真實聊天內容相符、是否由對話生成器生成、是否有刪改等,還會判斷截圖期間當事人的賬號是否處于被盜或異常狀態。
所以說,微信能夠作為證據絕不是只提供一張截圖那么簡單。為了讓諸位能夠“防患于未然”,我們將會在下面的第三部分整理出收集微信證據的建議。
關于微信記錄證據留存的注意點
1.建議在有預感需要用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時,在聊天時就要有意識地引導對方說出自己的身份信息,通過對話明確雙方身份,這樣主體問題就能得到很大的解決。
2. 若是有微信語音資料,語音的各方當事人身份在微信語音中應有所體現,先將主體確定下來。同時記載的內容應當盡量清晰、準確,雙方就所談論的問題及表態應均有明確表示。
3. 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內容不得選擇性提供:微信聊天記錄應當完整地反映對話過程,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內容不得選擇性提供,法院可以要求補充提供指定期間內的完整對話記錄。如果故意選擇性提供對話記錄內容,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4.所有證據及時固定,善于利用微信收藏:所有證據都盡可能在第一時間固定保存,避免對方撤回、刪改等。對于圖片、視頻等有保存期限的格式,應注意及時下載或收藏,避免證據滅失而無法舉證。
5.保存好原始儲存設備,包括儲存有電子數據的手機、計算機或者其它電子設備等。簡言之,你不僅要保留截圖記錄,還要保留這段對話發生時你用于跟對方聊天的那部電子設備(如電腦、手機等)。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不一定會要求你出示原始設備,但如果對方提出質疑申請鑒定,原始設備就起到了關鍵作用。
6. 應盡量提供其它證據予以佐證,前文也說過,法院對微信截圖作為證據是持審慎態度的。使用轉賬、紅包等功能,應提供支付轉賬證明;微信聊天記錄如果能夠與供貨單、借條、轉賬憑證等證據相互印證將更容易被采信。僅有微信證據而無其他證據佐證的,存在不予采信的風險。
*請認真填寫需求信息,我們會在24小時內與您取得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