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將正式實施。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介紹,《辦法》強化對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賣者有責”的要求,《辦法》并未限制投資者交易自由,而是讓合適的投資者購買適當的產品,目的是讓投資者能夠買到與之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產品,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辦法》定位于適當性管理的“母法”,作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基本規范,首次對投資者基本分類做出了統一安排,明確了產品分級和適當性匹配的底線要求,系統規定了經營機構違反適當性義務的處罰措施。隨后,包括深滬交易所、證券業協會、基金業協會、期貨業協會等均發布了各自的指引與細則。
1. 五類五級
按照風險承受能力,將普通投資者由低到高至少分為C1(含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C2、C3、C4、C5五種類型。
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等級按照風險由低到高順序,至少劃分為:R1、R2、R3、R4、R5五個等級。
各個類型投資者可以購買的產品分別為:
C1型:R1級
C2型:R1級、R2級
C3型:R1級、R2級、R3級
C4型:R1級、R2級、R3級、R4級
C5型:所有產品。
此外,C1型中,還有一類“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投資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沒有風險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資損失;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這類投資者不得購買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2.新老劃斷
需執行適當性管理要求:a.向新客戶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b.向老客戶銷售(提供)高于原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
無需執行適當性管理要求:向老客戶銷售(提供)不高于原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
例子:股民小王,可以繼續買賣股票及風險等級不高于股票的產品,但當購買比股票風險等級高的產品時,比如結構化產品、場外衍生品等,則其所在券商需要按照《辦法》執行適當性管理要求。
3.交易自由
如果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經過特別的風險警示程序后,經營機構仍然可以向其銷售產品,投資者買賣股票的權利不受影響,《辦法》并未限制投資者交易自由,而是讓合適的投資者購買適當的產品。目的是讓投資者能夠買到與之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產品,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4. 特別保護
根據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務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等因素,將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兩類。
普通投資者享有特別保護:
一是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前,應當告知可能導致其投資風險的信息及適當性匹配意見;
二是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應當履行特別的注意義務;
三是不得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或者不符合其投資目標的產品或者服務;
四是向普通投資者進行規定情形下的現場告知、警示,應當全過程錄音或者錄像,非現場方式應當完善配套留痕安排;
五是與普通投資者發生糾紛的,經營機構應當提供相關資料,證明其已向投資者履行相應義務。
5.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在規則發布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信息技術系統的改造升級。
6.對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的評估,主要是通過對投資者財務狀況、投資知識、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以及年齡、學歷、婚姻及家庭情況等信息進行了解。投資者在不同機構獲得的評級可能有差別,但不應相差甚遠。
7.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出現不正當競爭,給風險承受能力低的投資者提供高風險產品,或低者高評或者高者低評,這都是機構沒有盡到適當性義務的表現,會因此承擔法律責任,付出代價。
8.從協會提供的業務模板來看,新進入資本市場的投資者要填寫《投資者基本信息表》、《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告知書》、《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名錄》、《適當性匹配意見確認書》及《產品或服務風險警示及投資者確認書》等內容。
9.投資者的評級分級是可以調整的。
以下是具體品種的適當性管理:
證券
滬深股市主要作了兩點修改:
a.退市整理個股交易權限。參與退市整理期股票買入交易的個人投資者,必須具備兩年以上股票交易經驗,申請開通權限前二十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產不得低于人民幣50萬元。
b.港股通開通權限。開通港股通時,賬戶內的資產在申請開通權限前二十個交易日日均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其中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資金和證券。
施行前開通權限的投資者,適用新老劃斷原則,可繼續參與交易。
新三板作了三點修改:
a. “500萬元”資產門檻不變,但“證券類資產”標準修改為“金融資產”。
b.準入資產規模的計算要求“前一交易日日終”的時點指標修改為“最近10個轉讓日日均”。
c.自然人投資者的投資經歷和工作經歷要求,將“證券投資經驗”修改為“證券、基金、期貨投資經歷”,將“專業背景或培訓經歷”修改為“金融從業經歷”。
基金
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
《指引》體現了以下特點:
一是明確基金募集機構為適當性管理的主體。基金募集機構包括公募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取得證監會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機構兩大類。
二是鼓勵募集機構間的有序競爭。在遵照《辦法》相關底線要求的基礎上,鼓勵募集機構結合自身情況,將適當性管理作為提升產品風險管理和客戶服務水平的核心競爭力,提供差異化安排。
三是簡化操作步驟和流程,減輕機構和投資者負擔。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指引》取消了風險承受能力評價的更新要求、簡化了投資者基金信息證明材料等,減化了給投資者帶來不便的具體要求。
期貨
期貨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
指引將期貨投資者分為兩類:
1.機構投資者提供最近一年的財務報表、金融資產證明文件、本機構的投資經歷等;經營機構審核通過的,認定其為專業投資者。
2.自然人投資者提供近一個月本人的金融資產證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證明、投資經歷或工作證明、職業資格證書等。
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或者提供高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時,應當履行以下適當性義務:
(一)追加了解投資者的相關信息;
(二)向投資者提供特別風險警示書,揭示該產品或服務的高風險特征,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三)給予投資者至少24小時的冷靜期或至少增加一次回訪告知特別風險。
債券
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
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2017年修訂)
具體而言,2017年7月1日起,各類投資者允許的債券投資標的范圍如下:
專業投資者可購買或接受所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
普通投資者,可以申請轉化為專業投資者。申請轉化流程如下:
(一)投資者填寫轉化申請書,提交符合轉化條件的證明材料;
(二)經營機構對投資者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確認其符合轉化要求;
(三)經營機構同意投資者轉化的,應當向其說明對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履行適當性義務的差別,警示可能承擔的投資風險;經營機構不同意投資者轉化的,應當告知其評估結果及理由。
法》)正式實施答記者問,對辦法的定位、內容,以及市場關心的話題進行一一解答。
據悉,《辦法》將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其中,對于“中小投資者能否自由買賣股票”,證監會表示,如果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經過特別的風險警示程序后,經營機構仍然可以向其銷售產品,投資者買賣股票的權利不受影響,可見《辦法》并未限制投資者交易自由,而是讓合適的投資者購買適當的產品。
全文如下:
1、問:《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定位是什么?
答:《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深入貫徹總書記“加快形成融資功能完備、基礎制度扎實、市場監管有效、投資者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護的股票市場”重要指示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110號)要求的具體成果,標志著我國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建設又向前邁進了重要一步,對我國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和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將帶來積極和深遠的影響。
《辦法》定位于適當性管理的“母法”,明確了投資者分類、產品分級、適當性匹配等適當性管理各環節的標準或底線,歸納整合了各市場、產品、服務的適當性相關要求,成為各市場、產品、服務適當性管理的基本依據。
《辦法》的核心是強化經營機構的適當性責任,圍繞評估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和產品風險等級、充分揭示風險、提出匹配意見等核心內容,通過一系列看得見、抓得著的制度安排,規范經營機構義務,明確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履職要求,制定逐一對應的監督管理措施,確保各項適當性要求落到實處,實現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合的投資者。
這也是境外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普遍遵循的基本邏輯,2008年金融危機后,境外成熟市場普遍要求金融中介機構在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時,遵循一系列適當性行為準則,確保履行適當性義務,比如美國2010年《多德-弗蘭克法案》進一步提高了金融中介的適當性義務要求。
2、問:《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辦法》作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基本規范,首次對投資者基本分類做出了統一安排,明確了產品分級和適當性匹配的底線要求,系統規定了經營機構違反適當性義務的處罰措施。
《辦法》共43條,針對適當性管理中的實際問題,主要規定了以下制度安排:
一是形成了依據多維度指標對投資者進行分類的體系,統一投資者分類標準和管理要求,解決了投資者分類無統一標準、無底線要求和分類職責不明確等問題。
二是明確了產品分級的底線要求和職責分工,建立層層把關、嚴控風險的產品分級機制,建立了監管部門確立底線要求、行業協會制定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名錄、經營機構具體劃分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的產品分級體系。
三是規定了經營機構從了解投資者到糾紛處理等各個環節應當履行的適當性義務,全面從嚴規范相關行為,突出了適當性義務規定的可操作性,細化其具體內容、方式和程序,避免成為原則性的“口號立法”。
四是突出對于普通投資者的特別保護,向投資者提供有針對性的產品及差別化服務。
五是強化了監管職責與法律責任,針對各項義務制定了相應的違規罰則,確保適當性義務落到實處,避免《辦法》成為無約束力的“豆腐立法”和“沒有牙齒的立法”。
3、問:2007年以來,證監會在部分市場、產品和業務中陸續實施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為什么還要出臺《辦法》?
答:證券期貨市場是一個有風險的專業化市場,各種產品風險特征千差萬別,而投資者在專業水平、風險承受能力、風險收益偏好等方面也存在很大不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正是基于兩者的差異,通過要求經營機構履行必要的義務,減少信息不對稱,從而為投資者提供適當的產品或服務的針對性措施,是資本市場重要的基礎性制度。
2007年以來,證監會陸續在基金銷售、創業板、金融期貨、融資融券、股轉系統、私募投資基金等市場、產品或業務中建立了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起到了積極的效果。
但這些制度比較零散,相互獨立,未覆蓋部分高風險產品,而且提出的要求側重設置準入的門檻,對經營機構的義務規定不夠系統和明確。
為此,證監會總結了各市場、產品、服務的適當性要求,借鑒國際經驗,并在充分研究論證、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辦法》,建立統一的適當性管理制度,明確投資者基本分類、產品分級底線標準,規范經營機構義務,強化監管與自律要求。
☆ 對廣大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而言,由于其在信息獲取、產品風險認知與承受能力等方面處于弱勢,通過要求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相關義務,有助于幫助投資者識別風險,減少超出其承受能力風險的損害。
☆對經營機構而言,通過執行了解評估投資者和產品、匹配銷售、加強內部管理等適當性安排,能夠促使經營機構規范自身行為,有效管理風險,優化投資服務,提高差異化競爭能力,有助于證券期貨行業的健康發展。
☆對監管部門而言,經營機構適當性管理水平和投資者適當性意識的提升,有利于依法、從嚴、全面加強對市場的監管,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風險,形成有效的市場監管體系;還可以通過適當性制度,將監管要求和壓力有效傳導到一線經營機構,督促其重視和落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責任,促進市場健康發展與社會和諧穩定。
4、問:《辦法》突出了對普通投資者的保護,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辦法》根據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務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等因素,將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兩類,目的是要求經營機構根據投資者需求及證券期貨產品或服務風險程度的不同,向不同類別的投資者推薦相匹配的產品或服務,并履行差異化的適當性義務。
《辦法》規定普通投資者在信息告知、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別保護。這是根據我國當前特殊的投資者結構,以及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在信息獲取、風險認知能力、專業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等方面的差異,平衡保護投資者的需要與增加經營機構合規運營成本所做出的制度安排。
具體體現在:
一是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前,應當告知可能導致其投資風險的信息及適當性匹配意見;
二是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應當履行特別的注意義務;
三是不得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或者不符合其投資目標的產品或者服務;
四是向普通投資者進行規定情形下的現場告知、警示,應當全過程錄音或者錄像,非現場方式應當完善配套留痕安排;
五是與普通投資者發生糾紛的,經營機構應當提供相關資料,證明其已向投資者履行相應義務。
5、問:《辦法》實施后,中小投資者還能否自由買賣股票?
答:《辦法》明確了投資者分類、產品分級、適當性匹配等各環節的標準和底線,目的是讓投資者能夠買到與之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產品,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如果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經過特別的風險警示程序后,經營機構仍然可以向其銷售產品,投資者買賣股票的權利不受影響,可見《辦法》并未限制投資者交易自由,而是讓合適的投資者購買適當的產品。
6、問:《辦法》實施后,現有投資者如何實行適當性管理?
答:現有投資者參與證券期貨交易是按原有的制度安排進行的,實施新的《辦法》將充分考慮這一現實情況,實行區別對待,“新老劃斷”。
具體的做法是: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向新客戶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向老客戶銷售(提供)高于原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需要按照《辦法》要求執行。
向老客戶銷售(提供)不高于原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的,可繼續進行,不受影響。
也就是說現有投資者,如股票投資者,在《辦法》實施后,可以繼續買賣股票及風險等級不高于股票的產品,但當購買比股票風險等級高的產品時,比如結構化產品、場外衍生品等,則經營機構需要按照《辦法》執行適當性管理要求。
同時,鼓勵經營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客戶回訪、自查、評估等工作,主動對老客戶的適當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
《辦法》是證券期貨市場的基礎性制度,我會將在《辦法》實施后不斷總結經驗,持續優化、完善適當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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