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指按照《國務院關于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3號)規定,由賦碼主管部門給每一個法人單位和其他組織頒發的在全國范圍內唯一的、終身不變的法定身份識別碼。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由18位的阿拉伯數字或大寫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組成,第1位為登記管理部門代碼、第2位為機構類別代碼、第3-8位為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第9-17位為組織機構代碼、第18位為校驗碼。
第1位:登記管理部門代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分為1機構編制;2外交;3司法行政;4文化;5民政;6旅游;7宗教;8工會;9工商;A中央軍委改革和編制辦公室;N農業;Y其他。
第2位:機構類別代碼,使用阿拉伯數字表示。分為:
1機構編制:1機關,2事業單位,3中央編辦直接管理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9其他;
2外交:1外國常住新聞機構,9其他;
3司法行政:1律師執業機構,2公證處,3基層法律服務所,4司法鑒定機構,5仲裁委員會,9其他;
4文化:1外國在華文化中心,9其他;
5民政:1社會團體,2民辦非企業單位,3基金會,9其他;
6旅游:1外國旅游部門常駐代表機構,2港澳臺地區旅游部門常駐內地(大陸)代表機構,9其他;7宗教:1宗教活動場所,2宗教院校,9其他;
8工會:1基層工會,9其他;
9工商:1企業,2個體工商戶,3農民專業合作社;
A中央軍委改革和編制辦公室:1軍隊事業單位,9其他;
N農業:1組級集體經濟組織,2村級集體經濟組織,3鄉鎮級集體經濟組織,9其他;
Y其他:不再具體劃分機構類別,統一用1表示。
第3-8位: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使用阿拉伯數字表示。(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 2260〕)。
第9-17位: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參照《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編制規則》〔GB 11714〕)
第18位:校驗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已經領取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單位必須填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在填寫時,要按照《營業執照》(證書)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填寫,未領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照的,免填本項。
尚未領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單位,如有原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可填寫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上的代碼;沒有證書的,由統計部門賦予統計用臨時代碼,其中本部產業活動單位,可使用法人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第9-16位,加“B”組成,或使用法人單位原組織機構代碼號第1-8位,加“B”組成。
單位詳細名稱 指經有關部門批準正式使用的單位全稱。所有單位均填寫本項。
企業的詳細名稱按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的名稱填寫;機關、事業單位的詳細名稱按編制部門登記、批準的名稱填寫;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詳細名稱按民政部門登記、批準的名稱填寫。其他單位按相關部門登記、批準的名稱填寫。填寫時要求使用規范化漢字填寫,并與單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稱完全一致,不得使用簡稱、縮寫等。
凡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或批準,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名稱的單位,要求填寫一個單位名稱,同時用括號注明其余的單位名稱。
行業類別 指根據其從事的社會經濟活動性質對各類單位進行的分類。本項分兩部分填寫:
第一部分:主要業務活動,所有單位均填寫本項。具體填寫各單位的一至三種主要業務活動名稱,并按其重要程度或增加值所占比重,從大到小順序排列。填寫時,按照“動詞+(修飾性定語)名詞”或“(修飾性定語)名詞+動詞”的形式填寫,動詞用于描述業務活動的類型,名詞用于描述商品或服務的名稱,如“鋁礦采掘”“純棉服裝加工”“市政道路施工”“房地產開發經營”“五金制品批發”“普通小學教育”等。
籌建單位按建成投產(營業)后活動性質填寫主要業務活動名稱。
第二部分:行業代碼,填報單位免填。由所在地統計機構根據各單位填寫的主要業務活動,對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填寫行業小類代碼。
籌建單位按建成投產(營業)后的活動性質填寫行業小類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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