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話費送手機”的合約機用戶未按約交費通信公司的損失如何確定
—重慶沙坪壩法院判決中國電信重慶沙坪壩分公司訴江怡電信服務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充話費送手機”的合約機用戶與通信公司約定的使用期間未滿并拒絕交費,通信公司終止合同后,欠費及違約金據實結算,手機終端損失參照已履行期間按比例確定。
案情
江怡于2015年2月13日在中國電信重慶沙坪壩分公司辦理了“樂享4G中高端明星機合約可選包(399檔全成本)”電信業務,并與該公司簽訂了《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服務協議》。江怡以承諾在網時長24個月、每月最低消費399元并由案外人擔保的方式領取了中國電信重慶沙坪壩分公司兩部16G的蘋果iphone6手機,購機時每部手機價值為5288元,付費方式為先使用后付費。業務辦理后,中國電信重慶沙坪壩分公司按協議約定向江怡提供了兩部16G的蘋果iphone6手機,并開通了電信通訊業務,但是從2015年3月起,被告江怡一直未交納業務費,經多次電話催告無果,中國電信重慶沙坪壩分公司依據服務協議之約定,于2016年5月對江怡的兩部手機進行銷號處理,并于2016年10月27日提起本案訴訟,要求江怡支付欠付的電信服務費11172元及違約金,并賠償手機終端損失10575元。
裁判
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江怡欠付的電信服務費,在電信公司向江怡交付手機、提供電信服務后,江怡應當按約按月交費,否則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電信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超過收費約定期限30日仍不交納電信費用的電信用戶,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暫停向其提供電信服務。電信用戶在電信業務經營者暫停服務60日內仍未補交電信費用和違約金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終止提供服務,并可以依法追繳欠費和違約金。在江怡超過規定期限未交納費用的情況下,電信公司注銷了江怡的號碼,雙方的電信服務合同自此終止,電信公司可以要求江怡支付欠付費用及違約金。關于電信公司提出的賠償終端損失請求,在此類合約機業務中,手機成本實際上包含在了用戶承諾按期支付的電信服務費之中,在江怡已經交納了一定期間的電信服務費之后,電信公司仍就手機終端主張全額賠償不當,而應按實際使用時長與承諾使用時長的比例折算。電信公司已經就江怡所欠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期間的電信服務費提出主張并獲得支持,故在此之前的終端價值已經得到償付,實際損失的是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間未實現的終端價值,酌定為4000元。據此,法院判決江怡支付中國電信重慶沙坪壩分公司電信服務費11161.22元及分段計算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并賠償手機終端損失4000元。該判決已生效。
評析
1.電信服務合同及合約機業務的特點。電信服務合同是指電信運營公司向電信用戶提供語音和文字通訊、網絡以及與上述業務相關的服務,用戶向電信運營公司支付費用的雙務有償合同,具有技術性、格式性、壟斷性、糾紛小額性等特征。合約機業務是指電信運營公司與手機生產商合作定制的手機類型,用戶使用該手機必須與指定的電信運營公司簽訂服務合同,主要有買手機送話費和充話費送手機兩種模式,合約機業務要約定一定的使用期限,合約期內用戶不能銷戶、停機,機卡不能分離,每月有最低消費金額。本案江怡所使用的合約機業務為充話費送手機類型,期間為2年,每月最低消費為399元。
2.通信公司損失的確定。合約機業務的手機終端系由通信公司提供給用戶使用,由用戶按照約定的期間和資費標準進行使用,通信公司的終端成本以及預期利益均包含在用戶所交納的通信服務費之中。如果用戶未按約定的使用時長使用手機或未足額交納電信服務費,通信公司將因此種違約行為遭受損失,可以要求用戶賠償。本案中,江怡與中國電信重慶沙坪壩分公司約定的使用期間為2年,但并未按約足額交費,電信公司注銷號碼,終止了服務。電信公司的損失一部分為江怡欠交的服務費,可以據實提出主張;一部分是手機終端損失,鑒于手機成本實際上包含在了用戶承諾按期支付的電信服務費之中,在江怡已經交納了一定期間的電信服務費之后,應按實際使用時長與承諾使用時長的比例折算。。
3.電信服務合同糾紛的法律適用。電信服務合同糾紛處理的依據主要是合同法和《電信條例》,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據合同法簽訂具體的協議內容,在雙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可以依照《電信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如果涉及具體合同的履行內容,還可以參照《電信服務規范》《電信用戶申訴處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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