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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蔬菜果蔬網站模板(易優cms內核)-學社山中人
RCEP專欄丨
RCEP技術性貿易措施指南
(出口果蔬篇 ● 上)
2022年1月,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正式開始生效,首批生效的國家包括文萊、柬埔寨、老撾、新加坡、泰國、越南等6個東盟成員國和中國、日本、新西蘭、澳大利亞等4個非東盟成員國。2月1日起RCEP對韓國生效,3月18日起對馬來西亞生效,5月1日起對緬甸生效。15個成員國總人口達22.7億人,占全球人口近30%,GDP達26萬億美元,出口總額達5.2萬億美元,均占全球總量約30%。
2021年,我國對RCEP成員國出口果蔬695.5億元,占我國果蔬出口總值的58.5%。按單一國別計,我國果蔬前十大出口市場中,RCEP成員國占七位,分別為越南、日本、泰國、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韓國和菲律賓,分別出口194.3億元、124.6億元、86.9億元、77.1億元、69.1億元、63.5億元、45.6億元,具體如下: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商務部等6部門關于高質量實施〈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的指導意見》“加大對RCEP成員國技術性貿易措施關注和研究”等要求,現搜集整理RCEP果蔬技術性貿易措施,以期為果蔬出口企業開拓RCEP市場提供指導。
01
監管機構
越南進口水果蔬菜安全監管的主要部門有農業和農村發展部(MARD)、貿工部(MOIT)、衛生部(MOH)、科學技術部(MOST)和越南海關總署。
02
技術法規和標準
越南進口水果蔬菜產品安全監管依據的技術法規主要有《食品安全法》1《海關法》2《植物保護和檢疫法》3《農林水產進出口指南(04/2015/TT-BNNPTNT)》4等。
越南《限制食品中植物保護藥物殘留 (50/2016/TT-BYT)》5對水果蔬菜農藥的最大殘留限量(MRL)進行了規范。《食品添加劑的管理和使用(24/2019/TT-BYT )》6規定了可用的食品添加劑清單及使用限量。《國家食品中微真菌毒素污染限度技術法規(QCVN8-1:2012/BYT)》7《食品重金屬污染限度技術法規(QCVN8-2:2011/BYT)》8《國家食品微生物污染技術法規(QCVN8-3:2012/BYT)》9分別規定了微真菌毒素、重金屬和微生物等污染物要求。
03
合格評定程序
1.標簽要求。越南進口水果蔬菜應按照法規《關于良好標簽(43/2017/ND-CP)》10及其修訂案111/2021/ND-CP11附上標簽,標簽內容包括產品名稱、原產地、凈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成分或成分量、信息或警告等內容。轉基因預包裝水果蔬菜標簽須符合《預包裝轉基因食品標識45/2015/TTLT-BNNPTNT-BKHCN》12。
2.包裝要求。如進口的是帶有預包裝的水果蔬菜,包裝必須符合《食品直接接觸包裝和工具國家衛生安全技術條例(34/2011/TT-BYT)》13相關規定。
3.農產品認證認可要求。越南對進口水果蔬菜實行一系列認證認可要求,包括自由銷售認證(CFS)14、分析許可認證(COA-C/A)、加工植物產品許可、植物和植物產品檢疫進口許可等。
4.植物檢疫。出口企業須通過郵寄或通過國家一站式機制(在線)15向植物檢疫機構提交一份進口植物檢疫登記申請,并遵循《植物檢疫程序(33/2014/TT-BNNPTNT)》16相關規定進行植物檢疫,流程包括申報、查驗和檢疫、出證放行等。此外,企業還需關注《植物檢疫類物品目錄(30/2014/TT-BNNPTNT)》17《進口植物檢疫類生物要求(15/2020/TT-BNNPTNT)》18,其中規定了越南重點關注的植物檢疫類物品清單及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清單,包括叩頭甲(Agriotes lineatus)、南美實蠅(Anastrepha fraterculus)等114種檢疫性有害生物。
04
進口程序
越南水果蔬菜進口程序遵循財政部第38/2015/TT-BTC號19、第39/2018/TT-BTC號通知20,包括原產地、檢驗監管、稅收等海關手續。海關申報須使用越南海關數據處理系統 (VNACCS) 在線進行,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申報表、發票、提單、貨值申報表和商品證明等。在申報登記獲得批準后,VNACCS將授予申報編號,并確定清關所需的檢查內容(包括無檢查、書面檢查和貨物檢驗三個級別)。
01
監管機構
日本進口水果蔬菜安全監管的主要部門有內閣辦公室下設的食品安全委員會(FSC)、農林水產省(MAFF)、厚生勞動省(MHLW)和日本海關及關稅局。
02
技術法規和標準
日本進口水果蔬菜安全監管技術法規主要有《食品衛生法》21《植物保護法》22《食品安全基本法》23《食品標簽法》24等。
根據《食品衛生法》,日本對進口水果蔬菜的農業化學品實施肯定列表制度(Positive List System)。日本肯定列表制度涉及的農業化學品殘留限量包括:沿用原限量標準而未重新制定暫定限量標準、暫定標準、禁用物質、豁免物質和一律標準五種類型25,截至目前,豁免物質共有74種26,禁用物質共有21種27。此外,肯定列表制度對未規定限量標準的農業化學品采取一律標準,即食品中農業化學品最大殘留限量不得超過0.01ppm。
03
合格評定程序
1.嚴格進口檢驗制度
進口檢驗方面,日本重點關注農藥殘留、放射性殘留、重金屬含量等安全衛生指標,并采取自主檢查、監控檢查、命令檢查和行政檢查(監控檢查除外)等四種進口管理檢查措施。其中,自主檢查最為寬松,檢查比例小于貨物總量的1%,要求進口商自主抽取樣品,檢查費用由進口商支付;監控檢查的比例一般為10%,如果在監控檢查中發現違規,那么將會被轉化為強化監控檢查,抽檢比例會有所提高,檢查費用由日本政府承擔;而命令檢查最為嚴格,抽檢比例達到100%,在同一國家的兩個不同出口商兩次違反特定限量標準后,從該國家進口的所有受影響商品都將受到命令檢查,檢查費用由企業承擔。厚生勞動省要求一年內對該出口國的產品進行300次合規測試或該出口國兩年內沒有進一步違規行為出現,方可取消命令檢查決定。此外還有監控檢查以外的行政檢查,主要是針對初次進口、出口國在衛生管理方面有特別重要要求的食品進口、運輸途中發生特殊事件等情況實施的現場檢查。厚生勞動省會定期發布進口產品違規清單及監控檢查計劃,可在日本厚生勞動省網站查詢28。
2.JAS認證29
任何在日本市場上銷售的農林產品及其加工品(包括食品)都必須接受JAS認證制度的監管,遵守JAS認證制度的管理規定。JAS認證主要關注管理體系和產品性能兩大方面,JAS認證標志須由日本政府認可的JAS認證機構頒發,達到標準要求的企業可以根據JAS認證標準中的質量等級標簽格式和方法在產品上加貼JAS標識。
3.植物檢疫
根據《植物保護法》,日本對進口水果蔬菜檢查、處理、消毒等內容進行了規定,并且列明了禁止進境的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名錄及限制進口的植物等清單。
禁止進境的植物名錄(List of the import prohibited plants)30:該名錄列出的來自某些地區的植物或植物產品易攜帶某種風險極高的檢疫性有害生物,但由于缺少有效的處理措施而禁止進入日本。該名錄(最近一次更新為2022年3月23日)涉及的中國植物包括:易攜帶瓜實蠅(Bactrocera cucurbitae)的葫蘆科(Cucurbitaceae)植物的活根、葉子和新鮮果實;易攜帶甘薯蟻象(Cylas formicarius)的打碗花屬(Calystegia sp.)、番薯屬植物(Ipomoea sp.)、牽牛屬(Pharbitis sp.)的活藤、葉、塊狀根、地下莖部分,木薯(Manihot esculenta)根和地下部分;易攜帶蘋果蠹蛾(Cydia pomonlla)的蘋果果實、杏果實等。
檢疫性有害生物名錄(Quarantine pest list)31:根據有害生物的發現情況,日本幾乎每年都對此名錄進行修訂,截至目前(最近一次更新為2022年3月23日),共包括1023種(屬)檢疫性有害生物,其中100多種有害生物已經在中國有發現,包括新增加的番茄斑駁花葉病毒(Tomato mottle mosaic virus, ToMMV)。在水果蔬菜進境時,如果攜帶上述檢疫性有害生物,日本將采取嚴格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入境。
需在出口國實施特定植物檢疫措施的植物名錄、需在出口國種植地進行檢驗的植物名錄、攜帶時需要在國內進行栽培的植物名錄等限制要求可通過相關系統32查詢。
04
進口程序
對日本出口水果蔬菜時,企業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進口通知書”“關于原材料、添加成分和制造方法的證明資料”“衛生檢疫證書”“檢驗合格證書”等。具體進口程序流程33如下圖所示。
01
監管機構
泰國進口水果蔬菜安全監管的主要部門是農業與合作部(MOAC),具體執行部門為其下設的農業局(DOA)和國家農業商品和食品標準局(ACFS)。另外,還包括公共衛生部下設的食品藥品局(TFDA)、商務部外貿司、財務部下設的海關。
02
技術法規和標準
泰國進口水果蔬菜安全監管技術法規主要有《食品法》34《植物檢疫法》35等。泰國水果蔬菜等農食產品禁限用物質標準一般以部門通知的形式發布。
1.農藥殘留
農藥殘留限量收錄在衛生部第387號BE 2560(2017)通知36中,規定了泰國農食產品農藥最大殘留限量(MRL)和再殘留限量(EMRL),該通知還規定泰國對于未制定農殘限量的農食產品將參考CAC標準,并設置了0.01ppm的默認限量。
2.重金屬和污染物
自2020年11月16日起,衛生部公告第414號BE 2563(2020)37通知“含有污染物的食品標準”適用以下標準:1.衛生部公告第414號(2020年)公告附表1中規定的食品重金屬、霉毒和其他污染物(如氯乙烯單體),所含放射性物質不得超過規定值。2.食品、飼料中的污染物和毒素不得超過CODEX STAN193-1995規定值。3.除1和2以外的其他污染物,銷售食品制造商或進口商應確保污染物量不得超過世界糧農組織、世界衛生組織聯合食品法典委員會的規定值。
3.病原微生物和其他化學污染物
病原微生物限量收錄在衛生部第416號公告(2020年)38“食品中致病微生物的質量標準、原則條件和分析方法”中。未檢測到的其他化學污染標準收錄在衛生部第269號公告(2003年)39和衛生部第299號公告(2006年)40中。
4.食品添加劑
食品添加劑限量收錄在衛生部第418號 BE 2563 (2020)通知附件I和II41中,如需使用未列在該規定中的食品添加劑,須經TFDA批準。
03
合格評定程序
1.進口許可證
根據《食品法》,泰國食品分為特殊控制食品、質量標準控制食品、標簽控制食品和一般食品四類。一般來說,水果蔬菜歸屬于一般食品,進口商在進口食品時必須獲得食品進口許可證,進口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辦理食品進口許可證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申請表、進口設施或儲存設施照片、保證書等8項內容,具體規定詳見泰國食品進口許可證制度42。
2.標簽要求
預包裝水果和蔬菜的標簽要求:泰國進口果蔬標簽遵循衛生部第386號公告(2017年)43,使用泰語進行標識,涵蓋進口商名稱、食品注冊號、生產廠家、國家/地區和生產批次(如生產日期、條形碼、二維碼和生產編號)等。
3.包裝要求
水果應使用干凈和未使用過的材料進行包裝,并儲存在集裝箱或冷藏集裝箱中以供運輸或轉運。包裝箱應標注:水果名稱、產地、果園和包裝廠的名稱或注冊登記號。
4.植物檢疫
根據《植物檢疫法》對進口水果蔬菜進行植物檢疫,按照經濟重要性及原產地檢疫性有害生物流行程度劃分為禁止進口、限制進口、無禁止進口三大類,所有出口到泰國的水果蔬菜均需提供出口國的植物檢疫證書,植物檢疫證書格式詳見參考資料44。此外,泰國植物檢疫規定對包裝內有無受檢害蟲附著、包裝標識、包裝內有無土、枝葉、植物殘渣等較為關注。
04
進口程序
泰國進口水果蔬菜在到達進境口岸前,進口商或代理方需在泰國電子海關系統提交相應的入境文件供泰國海關檢查。進口清關所需材料包括進口申報表、發票、提單、進口許可證、GMP制造標準符合性證書等13項內容,詳見參考資料45。在執行檢驗檢疫程序時,一般是由泰國海關、農業局、食品藥品局等相關部門一同進行農食產品檢驗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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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單位:海關總署國際合作司、海關總署國際檢驗檢疫標準與技術法規研究中心(暨中華人民共和國WTO/TBT-SPS國家通報咨詢中心)、汕頭海關、廣州海關RCEP專欄丨RCEP技術性貿易措施指南(出口建筑衛生陶瓷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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